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W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以与W供应商存在过合同履行纠纷为由,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却未被确定为中标人,W供应商先提出质疑,后又提起投诉,理由为:采购人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人的做法违反了87号令和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尽提醒义务存在不妥,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未签订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即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W供应商为中标人。
问题引出
1.采购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有过合同纠纷,可不确定其为中标人吗?2.如果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有过不诚信履约行为,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限制其参与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问题1,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既是采购人的权利,也是采购人的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87号令第六十八条都要求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那么,出现哪些情形采购人可以突破按顺序选定的规则呢?根据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对于哪些为合法的理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当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时,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哪些情形会导致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将导致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一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三是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四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六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是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八是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是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十是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一是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本案例中,采购人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W供应商有过合同纠纷,不属于供应商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且,采购人与W供应商存在合同纠纷不一定就是供应商的过错,也有可能是采购人的过错。所以,采购人不能以有过合同纠纷为由,认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W供应商为中标人。问题2,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还未赋予采购人这样的权利,但《政府采购法》有这样修改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有相关规定。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者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王梦婷)